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项目工程的维修责任,从应付项目资金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已通过竣工(交付)验收的项目工程的缺陷。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从施工企业的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收,一般不计利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十二个月),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施工企业。
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两种情况:
工程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的,不得预留保证金。
逾期不退还的,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在合同条款中,还需要明确规定:逾期返还定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