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检查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4.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后方可施工。
5.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6.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7.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