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影响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