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使用银行信用证结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使用的注意事项:
虽然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首先,买卖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对交易的要求和期望达成一致。其次,在提交单据时务必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因单据不符而导致的拒付风险。此外,还需要关注国外银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以降低交易风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