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
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