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 垫资:未约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工程欠款:未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照约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即为合法: ,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