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即为合法:
,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劳务垫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判断。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超出部分是不被支持的。
过桥垫资,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行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过桥垫资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资金融通行为。目的是进行资金的融通,通过过桥垫资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垫资只是一种暂时状态。过桥垫资是临时周转,一般期限较短,分别为几天、几周不等,多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