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开展实验室认可活动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准则:
⒈CNAS-CL01: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⒉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15189:2007)
⒊CNAS-CL03:2010《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LAC G13:2000)
⒋CNAS-CL04: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34:2000和ISO/IEC 25:2005)
以及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
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CNAS秘书处是CNAS的常设机构,负责CNAS认可工作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2.编制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等认可工作的公开文件;
3.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体系文件;
4.签订与外部机构的协议;
5.受理认可申请,组织认可评审,签发认可证书,实施认可后续监督;
6.受理认可申诉,处理认可投诉;
7.开展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工程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大类。其中,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而专项资质则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