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 ”(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及特种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法律方面: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办理出院携带资料如下:
1.自费患者/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患者: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就诊卡;
2.职工医保患者: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就诊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城镇职工医保入院证、城镇职工医保出院证(红绿色单据),CT报告单(如有)、核磁共振报告单(如有);
3.意外伤害医保患者: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身份证、就诊卡、意外伤害公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