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未到期、合法有效的汇票、身份证复印件、贴现业务申请等文件和材料,向银行申请承兑;
2、审批。接受相关材料后,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审核;
3、背书转让。申请人经银行批准后,需办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等手续;
4、资金使用。扣除贴现利息后,银行将相应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可以使用贴现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