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商业汇票作为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具有金额不限、期限长(长6个月)、融资简捷、有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付款保证等特点,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日常交易中,由于传统商业汇票是纸质的,存在保存携带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业汇票的进一步推广,不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此外,纸质商业汇票还存在克隆、变造等风险。 为了解决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充分的论证,结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的经验,决定建设电子票据业务系统,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相对交易效率差,信息不对称的特点。2009年10月28日,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正式上线,从而开创了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的新时代。
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商业汇票的承兑:企业签付商业汇票,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票面价值(亦即到期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取得结算凭证并签付商业汇票后,应按票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支付的手续费,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承兑后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汇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提示承兑期: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