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产品
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柬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柬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进口产品范围”内。
检疫审批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证书要求
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柬埔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重点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其他要求
(一)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二)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国家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柬埔寨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柬埔寨出口中国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柬埔寨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养殖场、生产企业、区域甚至全国所有的养殖水产品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产品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