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令第5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具体北京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复印件1份)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主体为内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
(2)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
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
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
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
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