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当地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下列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此次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实行差异化管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需重新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生产许可证的;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5、未在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项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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