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