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一)中央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地方分享收入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50%:50%(营改增以前是75%与25%)
2、营业税(营改增以前的规定):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