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重量时),应 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b.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装置失灵不吊;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c.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额定起重量Qn
额定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总起重量Qz
总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和长期固定在起重机上的吊具(包括吊钩、滑轮组、起重钢丝绳以及在起重小车以下的其他起吊物)的质量总和。
起升高度H
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机运行轨道顶面(或地面)到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垂直距离,单位为m。通常用吊钩时,算到吊钩钩环中心;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时,算到容器底部。
下降深度h
当取物装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轨道顶面以下时,其下放距离称为下降深度。即吊具工作位置与起重机水平支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起升范围D
起升范围为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之和,即吊具和工作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跨度 S
跨度指桥式类型起重机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桥式类型起重机的小车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小车的轨距。
地面有轨运行的臂架式起重机的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该起重机的轨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