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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小知识济南申请专利时请求书怎么填写

2020-08-16 05:45:01  184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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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小知识:济南申请专利时请求书怎么填写?

专利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主要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在填写这三种专利请求书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人在申请时,首先应当弄清楚申请类型,也就是确定是申请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然后选择相应类型的专利请求书进行填写。下面主要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 第①、②、③、④、⑤、⑥、○27栏由专利局填写

(2) 第⑦栏:发明名称(或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地表达发明创造的主题,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对于外观设计的名称,则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发明创造名称不要过于繁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列举的产品名称。

发明创造的名称不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会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他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 第⑧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死亡)”。

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再自上而下次序排列。

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因,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相应发明人姓名右侧勾选“不公布姓名”。提交专利申请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设计人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被批准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公布其姓名,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4)第⑨栏:发明人或设计人国籍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该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5)第⑩栏: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该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并与公章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如果是自然人(可以是多个个人),应当写明申请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也不能含有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约•维•斯捷潘诺夫。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确实可以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址,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

申请人的国籍和注册国家或地区,可以用国家或地区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专利局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十八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依法作出变更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是“XX大学科研处”或者“XX课题组”,专利局会在初步审查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人一栏不够用时,应当使用附页。

要求减缴费用并符合减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先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进行费减备案,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费减备案后,在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勾选上“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在此栏内填写上正确的费减备案号。

为了便于专利局联系到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电话、电子邮箱。

(6) 第○11栏: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表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是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便于联系的信息。

若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联系人的,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将送交指定的联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7) 第○12栏: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在本栏内没有声明,则专利局视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如果指定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为代表人,应当在该栏中声明。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应当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将其复印件转送其他申请人。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8)第○13栏: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才需要填写本栏目。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的,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书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由代理机构加盖印章。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且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注册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注明其注册代码和地址,代理人一栏应当填写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在同一审查程序中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但是,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以及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申请人有权解除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均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局提出声明,提交相应附件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解除委托关系(此手续不产生任何费用);否则会影响申请人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甚至造成权利丧失。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以及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9)第○14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次提出的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在请求书的该栏中予以声明。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对应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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