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及使用,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9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 本检查办法适用于《技术规范》中所指的非抗震设计或6一8度抗震设计且建筑 高度不大与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及全玻璃幕墙和斜玻璃幕墙。
第三条 用于玻璃幕墙工程的玻璃、铝合金材料、钢材及配套的材料、五金配件应遵守其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检测验收规程。
第四条 质量检查中应按照《技术规范》中有关条款对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进行复核。
第五条 对于本检查办法实施前已竣工工程结构的实际承载力不得低于按《技术规范》设计承载力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