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是指执行表2所列产品执行标准的在港口从事船舶和车辆货物装卸、库场货物堆码、拆垛和转运以及船舱内、车厢内、仓库内货物搬运等作业的起重机械、连续输送机械和装卸搬运机械,包括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和港口吸粮机。
同一产品单元按照结构型式不同,港口浮式起重机分为回转式浮式起重机和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两个产品品种;斗轮堆(取)料机分为斗轮堆取料机、斗轮取料机和堆料机三个产品品种;斗式提升机分为带式斗式提升机和链式斗式提升机两个产品品种;埋刮板输送机分为水平型埋刮板输送机、垂直型埋刮板输送机和Z型(含环型)埋刮板输送机三个产品品种。
表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单元及说明
注:1.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2.回转式浮式起重机可覆盖同规格的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反之不可;
3.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的斗轮取料机和堆料机,反之不可。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续)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