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汽车V带产品部分)
条 为了做好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汽车V带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汽车V带是汽车、拖拉机等内燃机专用于传递动力的带(见GB/T 6936.1-2008
标准)。
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汽车V带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4个产
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汽车V带 产品单元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汽车V带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凡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注: 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企业实际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等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