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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